学术讲座—职务犯罪案件证据体系的构建与辩护
发布者: 科研处 更新日期: 2025-12-01 访问次数: 10
讲座题目职务犯罪案件证据体系的构建与辩护
主办单位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联合主办单位
讲座人邱祖芳讲座人
职称
正高主持人梁开斌
讲座类型社会科学讲座对象全校师生时间2025-12-01 09:30
地点模拟法庭




邱祖芳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局董事 广东金桥百信(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 职务及荣誉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全国反走私综合治理调查研究研究中心秦皇岛分中心研究员 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 厦门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厦门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厦门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 福建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厦门海关特约监督员 专业背景 1987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课程班结业。从事审判工作近二十年,历任庭长、副院长,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人民司法》《法学》《现代法学》《经济与法》《刑事司法论丛》《福建审判》《福建律师》《人民禁毒》《中国律师》等发表专业论文多篇;并主编出版《金融从业犯罪风险与防范》《网络技术服务型犯罪参与的司法认定》,聚焦实务,研究深入。 2009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专注刑事辩护的学习和研究。主要办理职务犯罪、走私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带领团队担任福建省公安厅、厦门海关、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区人民政府、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福建省古典工艺家具协会等单位法律顾问。
讲座
主要内容
职务犯罪案件证据体系的构建与辩护 随着《监察法》的实施,职务犯罪调查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监察机关采取的“由人到事”调查模式,在高效整合反腐败资源的同时,也深刻地改变了案件的证据生态。这一模式的核心特点,是调查活动从“事”这一客观原点,转向了“人”这一主观中心。由此,为我们刑辩律师带来了一个核心的课题:当案件的证据体系高度依赖于言词证据时,我们如何捍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刑事审判的铁律?这既是巨大的挑战,也是我们以专业维护公正的机遇。《监察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且其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的标准,应当与刑事审判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这意味着,无论调查过程如何,最终在法庭上,所有证据都必须接受《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检验——即“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这是我们的辩护之基。任何以调查模式特殊为由,试图降低证明标准的做法,都是对法治原则的背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