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讲座— 中国与欧盟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者:
科研处
更新日期:
2025-01-10
访问次数:
109
讲座题目 | 中国与欧盟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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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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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主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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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人 | 王笑冰 | 讲座人 职称 | 正高 | 主持人 | 叶文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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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类型 | 社会科学 | 讲座对象 | 全校师生 | 时间 | 2025-01-10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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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旗山梅园闽侯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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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 座 人 简 介 | 法学博士,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1996年在山东大学历史系学习,获历史学学士学位,1996-1999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读硕士研究生,获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在大众日报社任法律顾问。2001-2004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读在职博士,获法学博士学位。2004年到山东大学法学院任教至今,主讲知识产权法和民法总论课程,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2011.9-2012.8 马克斯·普朗克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研究所访问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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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 主要内容 | 地理标志作为一个全球性的议题,在国际上备受关注与争议。对于中国与欧盟而言,都意图通过双边协定构建新型的国际规则,促进双边合作。在《中国与欧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的背景下,我国也面临着地理标志发展的新机遇与新挑战。该协定在强保护的立场上,对保护模式、与商标关系、侵权认定三方面进行了规定,保护水平较目前世界上的国际条约有所提升,同时也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提出新要求。在此契机下,我国可以通过与欧盟的比较分析,探索适合国情的保护模式与具体规则。我国采用双轨制并行的保护模式,但实际上以商标法为主导,集体或证明商标具有指示地理来源的作用。而欧盟则采用专门法保护模式,同时对商标法的适用进行明确的限制,确保专门法的实施。建议我国地理标志保护采用专门法的保护模式,并提出整体的设计思路;同时需要协调商标法与地理标志专门法,采用专门法为主,商标法为辅的方式,合理规范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共存;并且在侵权认定上强调主、客观保护相结合,合理利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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