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讲座— 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若干问题分析 ——以典型案例研判为切入点
发布者:
科研处
更新日期:
2024-11-22
访问次数:
288
讲座题目 | 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若干问题分析 ——以典型案例研判为切入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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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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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主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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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人 | 姚毅奇 | 讲座人 职称 | 正高 | 主持人 | 梁开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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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类型 | 社会科学 | 讲座对象 | 全校师生 | 时间 | 2024-11-25 1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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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模拟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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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 座 人 简 介 | 姚毅奇,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现任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历任诏安县法院、漳州市长泰区法院院长。系福建省审判业务专家、省法学法律人才库、法官教学师资库成员、国家法官学院新疆分院、厦门大学法学院等兼职教师、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法律文书写作大赛阅卷专家。主持省法学会重点研究课题,发表论文(案例)十余篇,荣获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和西部法治论坛论文二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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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 主要内容 | 刑民交叉问题既是部门法领域一个具有跨学科性质的热点问题,也是当前司法审判实践中较为疑难复杂的问题,涉及法律的统一适用,关乎公民合法权益民事、刑事的平等保护,特别是刑民交叉中私法行为的效力、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程序、刑民交叉中“同一事实”认定等长期困扰审判实践的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应当纠正将先刑后民司法规则绝对化,在对其中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双重考察的基础上解决犯罪认定和程序选择问题。在牵连关系的刑民交叉案件中,应当采取分别审理即刑民并行的司法规则。在排斥关系的刑民交叉案件中,犯罪的构成排斥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应当采取先刑后民的司法规则。在合同诈骗犯罪中,并不存在真实的合同法律关系。合同诈骗罪成立,合同法律关系即被否定。按照先刑后民的司法规则,如果经过刑事审判,合同诈骗罪成立且被害人损失经由刑事诉讼予以追缴、责令退赔、及时返还的,被害人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如果经过刑事审判,合同诈骗罪不成立,则可再诉诸民事诉讼。在并存关系刑民交叉案件中,如骗取贷款犯罪案件,行为构成刑事欺诈犯罪,不能否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受到民事欺诈的被害人不受先刑后民规则的限制,无论是在刑事程序启动之前还是之后,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本讲座共分为如下五个部分:刑民交叉案件类型与处理模式、典型案例简况、案情分解与法理分析、刑民交叉处理的十个问答、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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