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
发布者: 科研处 更新日期: 2019-01-20 访问次数: 282

福建工程学院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师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规范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学校建设“高水平示范性应用型大学”的发展目标,将师德建设贯穿于教师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全过程。以爱岗敬业、学术规范、教书育人、学术诚信为核心,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严谨治学为重点,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高尚师德,强化师德教育,推进师德建设工作改进创新。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教师,全心全意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师德建设工作由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学校师德建设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检查评估、调查处理等工作。各二级学院(部)成立师德建设工作小组,小组组长由各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教学、科研和研究生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各教辅单位成立师德建设工作小组,小组组长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小组负责各单位师德师风建设日常工作,落实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师德建设职责:

(一)人事处负责牵头学校师德建设和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岗位聘用、职称晋升、引进、选拔、培养、奖惩中的师德考评落实机制,以及负责制定教师能力提升和师德相结合的相关培训方案;

(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与督办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三)组织部负责干部选拔、奖惩中的师德考评,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相关师德工作;

(四)宣传部负责开展有关师德师风的宣传活动,舆论舆情监测;

(五)统战部负责开展党外人士师德师风教育活动;

(六)教务处负责制定和完善本科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教师行为准则;

(七)科研处和学术委员会负责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制度和组织实施;

(八)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完善研究生导师行为规范、导师遴选办法;

(九)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辅导员、班导师行为规范,会同质量办完善学生评教办法;

(十)团委负责开展共青团干部师德师风建设活动;

(十一)发展规划办公室负责师德建设发展规划工作;

(十二)后勤管理处配合做好师德师风建设活动的实施;

(十三)工会负责开展教师光荣退休等相关活动。  

第三章  师德教育与宣传

第五条 强化师德教育。将师德教育摆在教师培养首位,以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不断拓展教育渠道,丰富教育形式,持续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六条 加强师德宣传。将师德宣传作为学校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师德宣传制度化、多样化、常态化。充分利用校内报刊、网络、广播、橱窗等传统传媒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加强师德师风宣传活动,让培育良好师德师风成为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逐步形成品牌和制度。

第七条 表彰师德先进典型。加大师德师风先进典型选树力度,开展杰出教学贡献奖、教育教学创新奖、长期从教荣誉奖、师德之星、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务员、优秀科研工作者、优秀班导师、优秀辅导员等评选表彰工作,对师德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并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契机,宣传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氛围。

第八条 加强舆论舆情监测。注重网络舆论舆情的监测,对媒体报道的师德师风失范事件,及时调查、核实、处置,第一时间给予有效回应,防范负面影响蔓延。

第九条 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作用。基层党组织要把好教师政治关、师德关,为教师党员教育提供主题明确、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训。充分发挥教师党员在教书育人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带动教师队伍师德修养和综合能力整体提升。

第十条 加强辅导员和班导师队伍建设。优化辅导员和班导师岗位考核评价体系和培训体系,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强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队伍,以高尚品德和人格魅力教育感染学生,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十一条 加强教师教学规范教育。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行为言论有底线”的原则,加强教师对学校规章制度的学习,提高教师认真履行教学职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二级学院和各机关党支部组织教师学习贯彻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使广大教师充分认识到教风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

第十二条 加强教师学术道德教育。倡导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营造公平正义、风清气正、恪守诚信的学术环境,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召开多种培训会或廉洁科研约谈会,学习相关科研政策规定,进行科研违规案例警示教育;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师德师风建设方面的作用,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学术纠纷等学术道德问题进行调查并处理。

第十三条 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完善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与考核细则,将高尚的师德要求作为遴选和考核的首要标准。进一步强化导师科研素质和育人素质要求,明确立德树人职责,造就一支高水平的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的研究生导师队伍。

第十四条 做好新教师入职教育。增强“德高为师,身正为范”的责任感。加强岗前培训,丰富理想信念、法规法纪、师德师风等学习内容,通过榜样引领、名师帮带传承发扬优秀师德师风,引导新教师把握正确的成长方向。

第十五条 加强教师发展培训。创新教育理念、模式和手段,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切实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建立师德建设专家、育人楷模进校宣讲制度,把高校师德重大典型、全国教书育人楷模、一线优秀教师等请进课堂,用他们的感人事迹诠释师德内涵,营造崇德向善的育人环境。

第十六条 施行教师荣退制度。集中举办老教师荣退仪式,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尊师重教的理念,切实提升教师的荣誉感、自豪感。

第四章  师德考核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师德考核形式与内容。师德考核是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开展一次,与教师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工作由各单位师德建设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标准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基本依据并结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考评内容为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六个方面。

第十八条  建立师德考核机制与运用。强化教师招聘、人才引进、职称评聘、岗位聘任、干部选拔、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绩效考核、研究生导师遴选和人才项目推荐等环节师德师风审核把关,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师德考核优秀的教师,实施“一票否决制”,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师德考核要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

第十九条  强化师德监督。建立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健全完善学生评教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建立学校师德网投诉举报平台,公布师德举报电话、师德举报邮箱,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对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五章  师德问责惩处机制

第二十条  建立惩处机制。

(一)教师不得有下列违反师德行为: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

4.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8.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为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教师出现以上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部)、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二十二条  建立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由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的执行。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校教师与教辅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