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报》2013.11.14:房产官司在校园开庭
发布者: 宣传部 更新日期: 2013-11-18 访问次数: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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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官司在校园开庭

大学生全程近距离观摩

本报记者 陈鸿星/

本报首席记者陈建国/

本报讯昨日,闽侯县法院在福建工程学院内开审一起购房纠纷案,学生近距离全程观摩。

原告先生的代理律师诉称:先生与福建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其购买位于闽侯县上街镇的一套商品房。合同中约定:该套商品房的总价为335.04万元。其中,先生的首付款为101.04万元,余款234万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开发商应于今年51日前交房,逾期交房超过60日后,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应当自先生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项,并按他已付款的3%支付违约金。现在,房屋交付期限届满超过60日,开发商未依约交房,已构成违约。因此,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开发商退还先生已付的全部购房款,承担银行贷款利息、服务费等费用,并支付违约金等费用。

开发商当庭承认逾期交房的事实,愿意依约退款及支付违约金。案件未当庭宣判。

     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的王教授表示,今后,学院和闽侯县法院还将继续深入合作,除了举办庭审进校园活动外,还将请法官前去指导教学,开展法学讲座,一起搞课题等。